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交通管制; 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