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