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