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