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