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