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