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