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