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