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