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