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