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