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