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