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