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