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