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