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

堆放、处理的地点和占地面积;

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成分,年堆放量、处理量,积存堆放、处理的总量和堆放高度;

固体废弃物堆放、处理的期限,最终处置方式;

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

防止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技术和措施;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现有的固体废弃物临时堆放、处理场地,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