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