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事故污染情况;
应急处置情况;
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