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