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