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