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四条 污染危害性货物,其包装与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空的容器和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