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