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修筑海岸防护工程,在入海河口处兴建水利设施、航道或者综合整治工程,应当采取措施,不得损害生态环境及水产资源。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