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修筑海堤,在入海河口处兴建水利、航道、潮汐发电或者综合整治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不得损害生态环境及水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