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

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前两款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