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