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