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