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