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