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