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