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