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