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