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