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