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