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