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八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