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