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