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11.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