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